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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发布日期:2018-07-18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2118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在即,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名称,学术界出现争议。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实际上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法。为了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应当把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法。


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直接税,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如果个人所得税法只能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而无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那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可能解决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当然也无法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之所以不断扩大,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导致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只是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做文章,而没有解决我国资本利得税的问题,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其次,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也导致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譬如,同样是教师,南方地区的有些教师可能会兼职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远远高于西北地区教师的收入。再次,不同地区工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也是导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重要因素。


解决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固然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由于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原因很多,因此,要想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多管齐下。


第一,必须考虑对资本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无论是在资本市场上投资收益,还是在房地产方面投资收益,都应该纳税。应全面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对资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必要之举。


第二,为了解决我国收入多元化所带来的分配不公问题,应实行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要求税收征管机关充分了解资金的流动情况,了解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在主动申报的基础之上建立网络化的自动征税体系。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相对较多,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靠内部信息系统,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把申报收入改为自动合成收入,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税收征管机关应当与劳动社会保障机关通力配合,建立完善的个人工资所得税征管机制。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制度,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实行所谓的“零工资”政策,所有生活开支和奢侈品消费都纳入企业成本报销。这样做不仅逃避个人纳税义务,而且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减少了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消费税收制度的作用,对于奢侈品消费加征消费税,对于企业经营者的个人生活开支纳入企业成本的行为增加惩罚性的规定,从而防止企业经营者逃避个人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其实,我们过去的法就叫做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后来把它改成个人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之所以原来叫个人收入调节税法,是强调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而之所以改成个人所得税法,是因为除了具有调节作用之外,个人所得税还是政府增加税收的重要渠道。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必要将个人所得税法改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在讨论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时候,不能就事论事,只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而应当针对我国社会收入结构变化情况,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提出系统性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内容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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