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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6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867

标签:人力资源 职业培训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人社部《关于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52号)和省七部门《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6〕139号)的具体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根本宗旨和促进就业创业的工作导向,将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补齐人力资源供给短板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助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职业能力重构,促进企业分流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结合全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组织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完善培训补贴政策、提升培训服务能力,确保有培训愿望的企业失业和转岗职工都能及时接受到适应需求的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做到“愿培尽培、应补尽补”,显著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三、工作重点

(一)对企业失业职工重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和就业培训补贴工种目录发布“两项”制度,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职工纳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补贴参照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执行。鼓励各类企业新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按照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50%的额度给予用工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二)对企业转岗职工重点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推行“按需培训,适岗提升”。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指导企业安排稳岗补贴资金对转岗职工开展转岗技能提升培训。对转移到新岗位但无技能的职工,普遍开展定向初、中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掌握一定技能但尚不能满足新岗位需求的职工,重点进行中、高级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培训后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且补贴项目放宽到所有职业资格工种。鼓励企业转岗职工参加技工院校弹性学制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和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后给予培训费减免。

(三)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和转岗职工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开发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积极推广“1+X”创业培训模式,打造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虚拟基地,重点增加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培训内容,突出促进成功创业的“结果”导向,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和转岗职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实现创业就业的,帮助同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各类创业补贴和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掌握培训需求。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实名制调查工作的开展,各级公共就业和培训服务机构要主动深入省确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对拟分流安置的企业职工全面开展培训需求调查,重点了解个人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技能水平等基础信息和就业意向、培训意愿等个人需求,逐一建立基础台账并纳入信息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实时跟踪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进度,为已分流职工及时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对有培训愿望的,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方案,推介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并帮助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对暂时没有培训愿望的,注重宣传解读当前就业形势和培训政策,鼓励其参加培训。

(二)不断优化培训服务。完善技能培训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依托各类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重点围绕我省十大新兴支柱产业和新型服务业企业的用工需求,开发就业前景好的技能培训项目,采取理论教学、上岗操作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引导失业和转岗职工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推进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标准化和专业化服务建设,设立专门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申领业务,简化办事流程,为失业和转岗职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提供一站式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就业岗位与技能培训对接工作机制,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供给缺口和用工需求,制定专项培训计划,推广校企合作培训模式,支持企业建立内训基地,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失业职工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就业技能培训,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作为“十三五”时期特别是今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并将职业培训工作方案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围绕省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建立各级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同志亲自抓、相关业务处室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科学调配人员力量,加强工作调度、强化督促检查,切实保障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力度并重点向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优先用于保障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其中,企业失业职工就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企业转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中列支。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各类职业培训政策的宣传力度,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深入每一家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定时、定点、定人推送各类培训政策,推动政策实施落地见效。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共就业服务网和基层人社服务平台宣传公告培训机构、培训项目、政策内容、服务流程等信息,帮助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8月10前报送省厅就管中心。同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月填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

省厅就管中心联系人:沈玥;电子邮箱:shenyue@jshrss.gov.cn。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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