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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4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5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22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917

标签:人力资源 公务员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监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监察室:

2011年3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4号)和《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55号)。为确保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4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5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监 察 局     重 庆 市 公 务 员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4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公务员受处分的工资待遇的处理

(一)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条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处分期,从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次月起晋升级别。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级别工资档差降低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不再降低级别和级别工资。

受降级处分、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改按记大过处分的相应规定处理工资待遇。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级别和工资待遇。

(四)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但不得低于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其中,已降低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但没有达到“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规定的,则按每应降未降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已降低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最低级别工资档次,但没有达到“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规定的,按每应降未一个级别相应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差。级别工资已降低为二十七级1档的,不再降低级别和级别工资。未明确新任职务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四舍五入到元,下同)。明确新任职务后,从受处分的次月至明确新任职务期间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六)公务员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计算按变更后的处分执行。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的退休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退休待遇。

(二)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不受应给予处分的影响。

(三)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调整退休待遇。未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原执行退休待遇职务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职务层次的,按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的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和补贴,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重新明确执行退休待遇的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

(四)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或退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但未被判处刑罚的,从应受处分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变更,需要调整退休待遇的,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退休费予以补发。原应给予的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退休费予以扣发。

三、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工资及退休待遇处理

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调查结束有结论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中,给予行政处分的,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的情况不同按以下办法处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达到退休年龄之日)之前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相应规定处理其工资待遇,除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再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下同);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先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退休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前受到各种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其工资(退休)待遇的处理,参照渝人社发〔2010〕54号文件及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受各种处分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渝人社发〔2011〕55号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四舍五入到元,下同),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被停发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如未被开除,按本意见第一条(三)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给予行政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根据所受处分确定工资待遇,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停发的原工资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再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退休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退休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恢复退休待遇,原被停发的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的,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但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从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被停发的原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予以补发。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公务员退休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退休待遇。

(三)公务员退休后被行政拘留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未被追究政纪责任或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降级及以下处分的,按2%降低基本退休费,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不受原处分处罚的影响;被同时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处分种类的相应规定执行。

(四)公务员退休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75%计发生活费。期满后,未被政纪责任或同时被追究责任依法应给予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的标准执行;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给予开除处分的,按应给予开除处分的相应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应给予开除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不论是否同时被追究政纪责任,均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办事员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待遇时,按办事员的标准执行。

(六)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七)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且不追究政纪责任的,从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次月起恢复退休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期间,被停发的退休待遇和生活费之间的差额由单位补发。

(八)公务员退休后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被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确定退休待遇,从审查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作出审查结论期间,被多减发的退休待遇由单位补发。

三、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受行政处罚期间的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理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停发工资待遇,仍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计算,下同),被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虽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被开除的,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期满后,先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如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如被追究政纪责任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的情况不同按以下办法处理。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达到退休年龄之日)之前的,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相应规定处理其工资待遇,除受开除处分以外的再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生效之日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的,先按公务员退休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再按公务员退休后被追究政纪责任退休待遇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退休待遇。处分决定前被停发工资待遇(退休待遇)与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以前的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得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处罚期满后,从期满的次月起先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本意见第二条(三)、(四)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被处罚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21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其工资(退休)待遇的处理,参照渝人社发〔2010〕55号文件及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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