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要求撤回?

【经典案例】


郭某于2011年7月31日,与上海某公司签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郭某担任高级专柜经理,月基本工资7427元,绩效工资3183元。2013年6月11日,郭某发送电子邮件给公司负责人吴某请辞,并表示最后工作日为7月9日。2013年6月30日,吴某发电邮向郭某表示同意请辞,最后离职日期为7月9日。同日,郭某电邮吴某表示,因吴某等人的沟通、挽留,决定撤回6月11日自己通过邮件发出的辞职报告。7月1日,吴某电邮郭某表示其与郭某沟通仅是离职面谈,不存在挽留郭某的意思,并重申了其于6月30日发出电邮的意见。


之后,郭某仍要求撤回辞职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撤回辞职报告,2013年7月9日,公司出具退工单。


2013年12月12日,郭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郭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否要求撤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郭某的离职原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郭某于2013年6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表达过辞职意图,并明确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7月9日。但郭某认为经领导谈话挽留,其已经撤销辞职报告,公司再以郭某辞职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但因郭某辞职与公司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故郭某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法律授权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本身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劳动者递交辞职报告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所指向的权利内容,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成权。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时即已经完成了单方作出的在某日即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形成权的作为方式,已经完成了整个行为,因此劳动者不得单方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由于劳动者在递交辞职报告时行使的是形成权,形成权一旦行使,就不能撤销。


于本案中,郭某于2013年6月11日提出辞职,并明确其最后工作日期为2013年7月9日,该辞职申请到公司的时候已经生效,郭某主张其提出辞职后公司予以挽留,故其撤销了辞职申请,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郭某亦无证据佐证,故公司于2013年7月9日为郭某开具退工单并无不当。郭某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蓝海提示:员工应认识到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即意味着形成权已经行使完毕,不得撤销,所以员工应当经过自身慎重的考虑之后,再向单位提出辞职报告。同时,单位也应当要求员工尽量以正规的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切勿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沟通的方式,防止双方对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认识不清,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内容来源: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00号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