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当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易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2013年3月25日,易某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


公司收到易某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某剧院的音响工程调试工作。易某对公司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因此未向易某支付2013年3月的工资。2013年8月,易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13年3月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称因易某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辞职离开,导致公司为顺利完成易某负责的某剧院音响工程调试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人士应急,故公司要求易某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人员完成音响调试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员工当日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易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当天离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公司主张易某未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公司要求易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上述法条的解读可知,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从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法定程序。若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单位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本案中,易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构成违法解除的事实,且根据公司提供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临时聘用专业人员调试音响设备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人员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均足以证明由于易某的辞职,公司为如期完成施工项目,不得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员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支出,该费用的承担确与易某未依法提前通知的解除行为相关,理应由易某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公司要求易某承担临时聘用专业人员产生的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