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费吗?

【经典案例】 


嘉德幼儿园与刘某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2日至2015年6月11日,担任助理教师一职。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嘉德幼儿园提供向刘某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美国蒙台梭利协会——蒙台梭利初级证书培训(以下简称“AMS培训”),并于2012年10月19日与刘某签订了《培训协议》。


在职期间,嘉德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刘某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4年5月26日,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嘉德幼儿园支付加班费23192.8元。仲裁委裁决嘉德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嘉德幼儿园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周末安排员工培训,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费吗?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刘某系个人自愿参加AMS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刘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刘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刘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判决驳回幼儿园的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所提供的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刘某在幼儿园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幼儿园虽主张系刘某个人自愿参加的AMS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刘某参加。故判决驳回幼儿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由此可知,是否被认定为加班关键在于: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的内容体现用人单位的意愿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标准工作之外的工作。


就本案而言,幼儿园系指派刘某参加AMS培训,故安排刘某于休息日培训的行为经符合加班的构成要件。首先,法院认为刘某参加AMS培训系幼儿园安排,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职业教育法》第20条也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即幼儿园组织刘某参加AMS培训,是为了履行自身的义务,而刘某也正是因为幼儿园要求才参加的。其次,幼儿园是培训的最终受益者,刘某通过培训获得相关技能后,也能更好的开展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幼儿园。即培训虽不属于直接的生产经营,但与生产经营有着本质关联,对生产经营有促进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幼儿园将培训安排至休息日,也没有安排刘某补休,故幼儿园需向刘某支付加班费。


蓝海提示,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培训、拓展等活动,虽然不是安排员工从事本职工作,但实际上也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应当优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时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内容来源:(2016)京03民终6634号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