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能否以其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经典案例】


2013年8月,张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人民币4000元。双方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2015年5月因单位订单增加,仓库管理工作也繁忙,市场需要加班。5月16日张某的领导通知张某当天需要加班。张某说因家中有事当天不能加班,随后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给予张某书面警告处分。


5月31日张某的领导再次通知张某加班,张某依然表示拒绝。单位以同样的理由给予张某书面警告处分,并根据《员工手册》中“两次书面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5年5月31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争议焦点在于:员工不同意加班,单位能否以其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单位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如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张某在知晓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连续两次违反单位的该条规定,单位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单位需要员工加班应该和员工进行协商,这两次拒绝加班也是因为家中有事,并非故意不加班,所以单位是违法解除。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单位要求张某加班应进行协商,征得张某本人同意。张某有权拒绝,且其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单位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6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由上述条款可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如单位安排的加班任务需占用到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建立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再安排加班。若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而对于员工已实际履行了单位安排的加班工作任务的,应视为双方已就加班一事达成共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在本案中,虽公司就加班事项有事先与张某进行协商,但张某确实已在与公司沟通的过程中,明确对加班事宜表示拒绝,并具体的阐述了理由,故公司以张某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以支持。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