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是否停发工伤待遇?

【经典案例】


江某系某商场服务人员,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商场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某日,江某在用梯子清理架子上货物的时候不慎跌落,当场不能走动。经医院诊断,江某腿部骨折,住院期间,某商场为江某申请了工伤认定 。后江某伤情逐渐稳定,要求公司支付其2万元伤残补助金,否则拒绝出院。商场表示江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江某不予配合,伤残鉴定未能顺利进行。此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拒绝支付江某主张的费用。江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支付伤残补助金和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 员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能否停发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劳动能力鉴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种工伤补偿,江某拒绝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其要求商场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江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其不再享有工伤待遇,用人单位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驳回了江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伤残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职工不接受伤残等级鉴定时我们无法对伤者的伤残程度作科学的评判,也就无法对工伤职工的伤害公平、公正地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第二项即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也对此做了相同的规定。


法律赋予劳动者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律放任工伤职工的权利行使,上述法律规定是对滥用权利的一种有效抑制。有些工伤职工为了获得较高的补偿而拒绝劳动能力鉴定,如果任其行为持续将极大地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实践中,在明知职工工伤已经治愈的前提下,职工还要求享受伤残补助时,针对职工拒不出院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本案中,江某在伤情恢复,且商场已明确告知其应当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仍拒绝伤残等级鉴定,商场拒发其主张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的裁决于法有据。


蓝海提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详细的伤残等级制度,职工受伤时,应当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等级可以依法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这是工伤保险赔偿公平、合理的表现。而职工出现不配合进行伤残认定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主动要求为其申请鉴定。


*案例来源:华律网  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