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将员工的档案遗失是否需要赔偿?

【经典案例】


吴先生原是上海市某计算机软件公司的正式职工,2012年5月原合同到期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吴先生在办理求职证时,发现原工作单位并没有按规定把他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吴先生立即找到原单位,却被告知他的人事档案已经找不到了。由于没有人事档案,2012年9月30日,社保部门停止了吴先生社会养老保险的补交办理手续。此后的一段时间,虽然所在的社区已多次为吴先生提供了做临时工的机会,但因他没有人事档案无法办理求职证,而与各种招工就业机会无缘。眼看自己就业无门生活无望,吴先生于2012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工作单位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档案丢失引起的后果是否应由公司承担?


吴先生认为自己离职后公司应当依法将自己的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现单位未履行转移户口义务,还将自己的档案遗失了,导致自己无法办理求职证而长期处于无法找工作的状态,公司应当依法向自己进行赔偿。


公司认为,档案遗失与吴先生离职后找不到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吴先生也没有尝试找回或申请补办其档案,因此不同意吴先生的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档案的存在以及其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重大影响。被告公司将吴先生开除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其人事档案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吴先生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给其取得相关利益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将吴先生人事档案丢失的原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吴先生原来的工作单位某计算机软件公司一次性赔偿吴先生各项损失4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也有这样的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并有我国《档案法》第三条指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在本案中,吴先生虽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将吴先生的档案进行移交或进行妥善保管。吴先生得到的四万元的赔偿款对于其个人生活来讲,恐怕很难解决长远问题;而对于公司而言,因一名职工档案丢失就赔偿四万元亦为一项不小的开支。因此,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有让企业保管好其个人人事档案的权利,同样的,企业也必须保管好职工的个人人事档案,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