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卖软件送餐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与互联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经典案例】


某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伍某看到后通过电话联系招聘人员,并得到工作岗位,使用公司要求安装的外卖软件送餐。该互联网公司公司向伍某提供了电动自行车、工作服、工作帽,并对其进行了工作培训。后伍某在外卖派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


伍某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互联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辩称,其承接苏州地区的外卖配送业务后,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业务都转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部,因此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某服务部的《服务协议》以及伍某与某服务部签订的《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经鉴定,《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伍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伍某与互联网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伍某从事外卖送餐工作,而互联网公司的业务范围为苏州地区的外卖服务,故伍某的工作内容与公司的业务相吻合。伍某与公司均属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公司主张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伍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不予采信。且一般劳动者从事外卖服务系基于对外卖行业模式的初步认识,《服务协议》系公司与某服务部的内部协议,不足以对抗外部第三人。综上,结合公司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发放工具、提供员工培训等情节,认定伍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互联网经济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自由的创新服务体验同时,也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涉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纯劳务业务都转包给了第三方,因此与伍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立足劳动关系具有的从属性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了该类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监督和管理行为,衡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受到控制的程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保证网络经济活力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在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会基于结构的不平等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若基于管理者的优势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隶属关系,司法机构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为保证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议符合劳动关系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享受互联网经济模式带来的红利之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劳动保障。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