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职一年多没签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入职时间完成补签,劳动者后续能否反悔并要求支付二倍工资? |
【案情简介】 孙某自2020年9月到A材料公司工作,双方在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底,双方协商一致,均同意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并落实合同开始时间及落款时间都显示为2020年9月。 2022年5月,A材料公司以孙某能力不足,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的工作,且不服从领导安排为由将孙某辞退。 随后,孙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材料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因劳动仲裁委未支持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协商一致补签了劳动合同,孙某能否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孙某认为:自己入职的时候,A材料公司没有主动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一直持续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一年多之后才完成补签。自己同意补签是出于好意、维护双方和谐关系、替公司着想,但仅仅几个月后,A材料公司就以自己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A材料公司的行为有逃避法律责任的嫌疑,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作废,A材料公司理应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A材料公司认为:2020年9月至2021年年底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确实存在,但是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已经于2021年年底完成补签。协商过程双方均出于自愿,A材料公司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补签劳动合同这件事上,对其意义和后果都有明确认识,所以其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多的事也由此一笔勾销。因此,A材料公司无需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旨在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为督促企业及时、规范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在入职后第二个月起若企业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可要求企业及时签订及依法要求二倍工资。就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补签订的劳动合同,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认定为双方自愿补签合同,即视为劳动者与公司就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已协商处理,劳动者不再享有向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权利。 本案中,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补签劳动合同为双方意见一致的自愿行为,应视为对前期劳动期限的追认,且孙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A材料公司在补签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孙某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又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有违诚信原则,法院不予支持。综上,A材料公司无需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蓝海提示】 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及降低纠纷风险的最有利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用人单位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承担着更多被处罚的风险。所以,为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和提供劳动合同,坚决维护劳动者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不欺诈、恪守信用,是这一原则最基本的要求。但不同于订立合同,孙某与A材料公司所处情形是补签劳动合同。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对自己当时所具有的权利、所放弃的权力、所需承担的责任都有明确认识的前提下,依然选择与A材料公司协商一致补签至入职时间,放弃了那些诸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那么,孙某就不能再反悔。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维护认知也在不断变化,产生出不同的内涵。 案例来源:半岛都市报、即墨法院(内容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