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法律关系该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的母亲李某于1967年6月出生,于2014年8月入职A饭店从事勤杂工工作,工资约定为每月3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在入职A饭店前,李某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


2017年6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A饭店继续提供劳动。


2022年9月,李某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于当日去世,李某尚未领取养老待遇。


2022年12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母亲李某与A饭店自2014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未予受理,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退休待遇,其与A饭店之间是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王某认为:2017年6月,李某虽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另外,李某在2017年6月之后,继续接受A饭店的人员管理与工作安排,所负责的工作内容也与A饭店的业务息息相关,具有人身从属性和业务相关性,加上双方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要件。因此,应认定自2014年8月1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李某与A饭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饭店认为:虽然自2014年8月至2022年9月,李某一直接受A饭店的管理与报酬发放,但是自2017年6月起,李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即便双方在这之后没有明确约定,但在此时,李某与A饭店的法律关系已然变成劳务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仅到2017年6月就结束了,此后双方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王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李某生前受A饭店管理并从事饭店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该劳动是A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若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假使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也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在这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可见,上述两个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非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年满50周岁,因其在入职A饭店之前并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即使A饭店自2014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李某达到退休年龄因缴纳期限未满15年,仍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A饭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李某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因此,至2017年6月1日,李某与A饭店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生前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日与A饭店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蓝海提示】


现在实务中,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这具体分两种情形:


1.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并受工伤甚至死亡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做好合理审查,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积极履行义务,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即墨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