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岗前体检就安排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数月后确诊职业病,用人单位能否免于承担工伤责任? |
【案情简介】 田某于2019年入职A锰业公司,并被安排从事井下采矿工作,入职前A锰业公司公司并未组织岗前体检。 2019年5月,田某在体检中被发现疑似患有“尘肺改变”。 2020年8月,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田某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 田某在2021年1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在2021年3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的矽肺壹期是工伤引起的后果。 然而,A锰业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认为田某井下工作时间较短,不可能形成矽肺病。因此,A锰业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田某的矽肺病是否与其在A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 A锰业公司认为:职业病的发生通常需要较长时间的职业暴露,田某2019年入职,在A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的时间仅一个季度左右,按照一般认知,如此短的时间内难以形成矽肺病。而田某在入职A锰业公司前就在其他公司从事相关生产工作,极有可能在此期间就已经接触过矽尘等有害物质,导致矽肺病的产生。因此,不应认定田某的矽肺壹期与在A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也不应认定是在A锰业公司工伤。 田某认为:A锰业公司的井下工作场所长期存在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高浓度的矽尘污染严重,为矽肺病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另外,A锰业公司在自己入职前未组织岗前体检,正是由于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无法在入职时确定自己是否已经存在职业禁忌或健康损害。而依据职业病的发病原理,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矽尘颗粒所致,而自己在A锰业公司工作期间,持续暴露在这样的高粉尘环境中,因此自己的矽肺病与在该公司的工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在A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长期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中。矽肺病是由长期吸入矽尘颗粒引起的职业病,而采矿等工作环境常常伴随着高浓度的矽尘产生,有可能导致矽肺病的发生。A锰业公司认为田某井下工作时间较短,因此不可能形成矽肺病。矽肺病的发生不仅与暴露时间有关,还与暴露的矽尘浓度和个人的体质、吸入量等因素有关。因此,虽然田某的井下工作时间较短,但仍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遭受了高浓度的矽尘暴露,从而引发了矽肺病。而A锰业公司在田某入职前未组织岗前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也正是A锰业公司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A锰业公司无法证明田某入职前就已经存在职业禁忌或健康损害,即证明田某的矽肺病与在A锰业公司井下工作无关,A锰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A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认为田某的矽肺病与其在A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蓝海提示】 职业健康检查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一环。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安排劳动者入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健康的忽视,也为企业埋下了隐患。 岗前体检的重要性 预防职业病发生:岗前体检能够及时发现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禁忌,即是否对即将从事的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存在健康上的不适应。通过将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安排到合适的岗位,避免其从事禁忌作业,从而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明确健康责任界限:为劳动者建立入职时的健康基线,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诊断为职业病时,能够通过对比岗前体检结果,更准确地判断职业病的发生是否与在本单位的工作有关,明确健康责任的界限,避免在责任认定上产生纠纷。 履行法定义务,营造良好用工环境:组织岗前体检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认真履行这一义务能够体现企业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视,有助于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增强劳动者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建立。 未经岗前体检就上岗可能面临的风险隐患 法律责任风险:用人单位未组织岗前体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被诊断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工伤赔偿、行政处罚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即使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也可能因未履行岗前体检义务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经济赔偿风险: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如果职业病病情严重,赔偿金额可能会非常巨大,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这既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营造和谐的用工关系。 案例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内容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