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没发冬休期生活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挂靠关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强某到新疆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其二级建造师证件也挂靠在A工程公司,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A工程公司给强某缴纳了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公司共支付强某4.7万元。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因冬季天气原因停工停产,强某回家待岗,A工程公司未支付强某冬休期工资。2022年3月1日复工,强某再次上岗。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冬休期间,A工程公司亦未支付强某冬休期工资。2023年3月2日起,A工程公司多次联系强某未果,2023年5月26日,A工程公司给强某发“告知函”与其解除关系。

2023年7月27日,强某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A工程公司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A工程公司支付其未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事项。

仲裁委裁决确认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与A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工程公司支付强某工资差额(生活费)、A工程公司支付强某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强某认可仲裁裁决,A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一审未获支持,A工程公司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强某与A工程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挂靠关系。

A工程公司认为:双发并未发生实际用工,强某从未向A工程公司提供劳动,仅是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件挂靠于A工程公司,A工程公司只是向强某支付挂靠费用。另外,A工程公司业务实际开展与强某无关,强某未参与核心业务环节,A工程公司业务的推进并非依赖强某的劳动。

强某认为: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A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安排工作,自己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这些记录能直观体现自己接受A工程公司管理,与A工程公司存在工作上的指挥与被指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特征。另外,A工程公司向自己支付了劳动报酬,且缴纳了2022年3月至2023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是A工程公司在劳动关系中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到A工程公司处从事项目经理工作。通过强某在一审中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在此期间A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等方式给强某安排工作,强某亦通过微信等方式给A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且A工程公司支付强某劳动报酬,同时给强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强某一审提交的其与案外人钟某的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可认定,强某从事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另外,强某与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综上,强某与A工程公司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法律要件。

至此,强某针对其与A工程公司已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主张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A工程公司虽抗辩称与强某之间仅系挂证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就该抗辩主张提交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冬休期A工程公司应当按月给强某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应当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2021年8月6日至2023年5月26日强某与A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A工程公司支付强某工资差额(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蓝海提示】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承担着诸多举证责任,明确这些责任以及相应的注意细节,对用人单位妥善应对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1.劳动关系问题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2.入职、离职时间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或离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举出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入职和离职时间。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

4.拖欠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足额发放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证明原因及依据;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

5.加班工资问题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事实,例外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

6.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婚假、丧假、病假、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这类待遇、计算方式及具体数额或相关事实发生。例外是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发放的员工手册或签订的合同内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由用人单位举证为何不发。

7.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问题

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的,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以及合同到期终止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时间。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8.工伤待遇问题

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交通费、食宿费、康复器具费用;用人单位否认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案例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北京一中院、法务之家、中工网(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