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提出整改或处罚,用人单位突然以劳动者1年6次“早退”1分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华某至武汉A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华某于该日签字确认愿意遵守A科技公司下发的《员工手册》中公司制度,制度中载明“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A科技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辞退函,写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于9月3日早退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累计6次,公司将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经A科技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时间华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华某认为A科技公司的解除决定不合理,遂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该委裁决支持华某的诉求。A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科技公司以华某1年6次“早退”1分钟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华某认为:A科技公司的《员工手册》仅笼统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但未明确“早退”的具体定义——既未说明“早退”是指提前离开工位、提前离开工作区域还是提前离开公司,也未界定“早退”的时间阈值。在实际工作中,中午12点为午休时间,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等待电梯,属于合理的工作间隙准备行为,未影响工作任务完成,将此认定为“早退”明显超出合理范畴,缺乏合理性。不仅如此,所谓的“早退”仅1分钟,且发生在午休前,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任何实质影响,显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程度。A科技公司仅凭此理由就直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用工处罚,属于滥用解除权。另外,按常理来说,“早退”1分钟属于轻微违纪,A科技公司应及时提醒、要求整改。但A科技公司在近一年时间里,从未就此向自己提出过任何异议、警告或整改要求,直至年终突然以累计6次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放任违纪后一次性处罚”的行为,实质上剥夺了自己“知错并改正”的机会,应属于违法解除,A科技公司理应向自己支付赔偿金。 A科技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A科技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华某在入职时已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晓手册中“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予开除”的规定。而华某先后6次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未履行任何请假或报备手续,属于“未经审批同意的提前离岗”,符合《员工手册》中“早退”的情形,次数也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标准,A科技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制度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A科技公司可以以严重违纪为由对华某行使解除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除应审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还应考量施行的合理性。虽然A科技公司提交的视频截图显示华某确有在中午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 按常理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的同时,应当按月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但此前A科技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也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其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所以A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华某支付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武汉A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科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蓝海提示】 公司在规章制度的执行应保持前后一致,若此前过程中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员工提及、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却在年终一次性清算并辞退员工,有“钓鱼执法”之嫌,也违背了管理中的诚信原则。为避免因“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引发劳动纠纷,用人单位需从规章制度制定、违纪行为处理、解除程序合规三个层面构建规范体系,具体如下: 1.制定明确、合理的规章制度,界定“违纪”标准 对“迟到”、“早退”等行为需作出具体定义:明确认定依据(如以考勤系统记录、工作区域监控为准)、时间阈值(如提前或延后多长时间构成违纪)、违纪次数与后果的对应关系(如累计3次轻微违纪予以警告,累计5次予以记过,累计8次且影响工作的视为严重违纪),确保标准可量化、易执行。 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涉及违纪处理的条款,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通过员工签字确认、内部系统公示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避免因“制度未告知”引发效力争议。 2.对迟到早退行为坚持“及时处理、阶梯处罚”,避免放任后集中追责 建立常态化考勤核查机制:按月或按周核查员工出勤记录,对首次轻微违纪及时口头提醒;对多次违纪或较严重违纪,应书面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时留存提醒、警告的书面记录。 保持处罚的一致性与公平性:对同类违纪行为适用统一标准,避免“选择性执法”;若员工对违纪认定有异议,应允许其申辩,必要时组织复核,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3.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满足“实质严重+程序合规” 严格评估行为的“严重性”:解除劳动合同作为最严厉的处罚,需确保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已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造成实质影响,避免仅以“累计次数达标”而忽视行为实际影响的机械适用。 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前需固定违纪证据;向员工送达书面解除通知,明确说明违纪事实、制度依据及解除理由;若公司设有工会,应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 通过以上措施,用人单位既能维护合理的用工管理秩序,又能避免因“小题大做”、“程序瑕疵”引发违法解除风险,最终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央广网、中工网(内容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