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期间禁止使用手机,劳动者一年内被处分3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不构成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柯某入职珠海A公司,入职当天签署《个人声明》,表示已阅知《员工手册》的各项规定。《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期间禁止使用手机,违者进行检讨处分,一年内检讨处分累计3次,A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1月,柯某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被上级领导发现并上报。虽然柯某此次使用手机时间较短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是A公司仍对柯某进行了处分,要求其检讨。

2023年1月柯某擅自离岗,有监控记录及工作交接延误证明,已造成团队协作中断。A公司对其处以处分,要求检讨。

2023年3月,柯某再次被监控发现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A公司认为虽柯某此次使用手机的时长较短,但确属直接违反“禁止使用手机”的明确规定,对其进行了处分。

2023年3月,A公司称柯某于2022年11月、2023年1月和2023年3月期间多次在工作时间玩手机、擅自离岗、工作效率低下,一年内累计检讨次数已达3次。因此,A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

柯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支持。A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依照《员工手册》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A公司认为:A公司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柯某入职时签署《个人声明》确认知晓条款,制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柯某得违纪事实明确,三次违纪累计达到手册约定的解除阈值,符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适用情形。另外,A公司的惩戒程序合规,每次处分均向柯某送达书面通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解除前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因此,A公司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柯某认为:自己认可2023年1月因擅自离岗导致工作延误的指控,也接受处分。但2022年11月、2023年3月的两次处分明显不合理,这两次自己看手机时长仅2-3分钟,未中断工作流程,A公司未举证存在效率损失或实际损害,因此不符合“严重违纪”的实质标准。另外,A公司对该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漏洞和双重标准,自己提交的微信工作群记录显示,部门主管及同事均在工作时间通过手机处理公务沟通进度,A公司从未对此处罚,仅针对自身执行禁令显失公平。除此之外,针对自己的违纪行为,A公司未采取警告、限期改正等渐进式惩戒,直接以三次累计为由解除合同,处罚与行为严重程度明显不匹配。因此,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构成违法解除,理应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用人单位以“累计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需从制度合理性、行为严重性、执行一致性三重维度综合判定。柯某于2023年1月擅自离岗的行为有证据证明,且实际上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A公司对该行为给予处分并无不当。但柯某在2022年11月、2023年3月上班时间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且A公司未举证证明柯某上述看手机的行为严重影响工作进度或给A公司造成损失。从行为后果看,这两次处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具备“实际危害性”的核心要件。此外,柯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显示,A公司其他员工在工作期间会在微信工作群中交流工作信息,也会与柯某沟通工作问题。由此可见,A公司并非严格执行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的规定,仅对柯某适用该条款构成选择性执法,存在制度执行一致性的瑕疵。

结合柯某看手机的时长较短以及并未给A公司造成损害后果,法院认为,A公司对柯某2022年11月、2023年3月的检讨处分明显超出合理比例,A公司以柯某一年内检讨累计达3次为由解除与柯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A公司向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蓝海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应审慎适用。用人单位在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综合考量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济损失。为了尽可能帮助各企业了解问题,避免法律风险和劳动纠纷,我们对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列出了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规章制度制定阶段:筑牢合法性基础

内容合理且明确:避免“一刀切”条款,如将“禁止使用手机”细化为“非工作必需不得使用手机,单次使用超过15分钟或影响工作的视为违纪”,并区分岗位差异;量化“严重违纪”标准,如明确“累计3次警告且拒不改正”或“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等具体情形。

履行民主与公示程序:制定时留存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记录、工会意见函等文件;通过员工手册签收、内网公示和邮件确认等方式完成告知,留存书面凭证。

(二)违纪处理阶段:强化程序与证据意识

全面固定证据:对违纪行为留存客观证据,并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若主张造成损失,需提供财务凭证、项目延误报告等直接证明。

遵循惩戒比例原则:建立“警告→限期改正→记过→解除”的渐进式惩戒体系,避免直接适用解除措施;同一违纪行为对所有员工适用统一标准,杜绝选择性执法。

(三)解除合同阶段:严守法定程序

履行工会告知义务:建立工会的企业需在解除前书面通知工会并留存回执;未建立工会的,可通知所在地地方工会或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四)日常管理阶段:构建合规文化

定期培训与制度更新:定期组织规章制度培训,重点讲解违纪认定标准;定期结合业务变化修订制度。

规范处分文书管理:所有警告、处分通知均以书面形式送达,注明违纪事实、依据及申诉途径,避免口头惩戒引发争议。

案例来源:中工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