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工伤后未及时就医,半月后才提出工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22年底,A公司作为甲方与D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非居项目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本物业进行环境保洁”“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等内容,双方还约定,“乙方输出给甲方的派遣人员,为乙方员工,乙方与被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内容。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履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此后,刘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被安排至A公司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保洁,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2024年2月下旬,刘某在工作中搬防滑垫时扭伤左手,因疼痛轻微,未立即就医。同年3月2日,因疼痛加剧,刘某在同事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次日,刘某又前往另一医院急诊就诊,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建议手术。刘某提出要求保守治疗,后数次前往医院复诊。

此后,刘某找A公司及D劳务派遣公司,要求两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50000余元。A公司认为跟刘某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拒绝赔偿,D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刘某受伤及就医的时间相隔将近半月,难以认定为工伤,也拒绝赔偿。

随后,刘某将上述两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的工伤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A公司和D劳务派遣公司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认为:自己是D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保洁人员,与D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手部受伤是因履行劳务职责导致的,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核心要件。受伤当时因疼痛轻微,且第一时间向直接管理的领班当面告知了受伤情况,领班未提出异议或要求立即就医,本人基于工作安排及伤情判断继续履职,并非故意拖延治疗。后续疼痛加剧后及时就医,诊断结果与工作中扭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医延迟并未改变工伤的本质属性,不能成为A公司和D劳务派遣公司推卸赔偿责任的理由。此外,A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虽与本人无直接劳动关系,但未尽到充分的劳动保护提示义务,应与D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A公司认为:根据《非居项目环境保洁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刘某系D劳务派遣公司输出的派遣人员,由D劳务派遣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A公司仅为用工单位,并非刘某的劳动关系主体。

D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时间与就医时间相隔近半月,期间其仍正常提供劳务,无法排除该伤情系受伤后非工作时间因其他原因导致或加重的可能,现有证据难以直接认定其就医诊断的“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与2月下旬的工作扭伤存在唯一因果关系,故不应直接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刘某受伤后未第一时间就医,也未按D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及时报备工伤情况,且在明知手部受伤的情况下继续工作,未采取必要的休息和防护措施,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刘某在医院建议手术治疗的情况下,自行选择保守治疗,可能影响了治疗效果和恢复周期,进一步扩大了误工、护理等相关损失。最后,D劳务派遣公司已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基本义务,对刘某的受伤无过错。综上,D劳务派遣公司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根据刘某的过错程度大幅减轻我方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主张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D劳务派遣公司,法院认为,根据D劳务派遣公司的举证,可以证明刘某与D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与D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在工作中手部受伤,D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刘某在受伤当时未就医治疗,且继续工作未进行休息,直至手部疼痛加剧才就医治疗,法院认为,刘某对其受伤损害的扩大存在过错,综合刘某受伤经过、过错程度及受伤后仍为D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等情况,酌情减轻D劳务派遣公司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裁决D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10000余元的80%;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蓝海提示】

当下用工场景日趋多元,劳务派遣、综合计时工作制等形式广泛应用,工伤事故的发生与纠纷处理也呈现出更复杂的态势。实践中,劳动关系主体模糊、劳动者受伤后就医延迟、责任划分争议、未参保导致赔偿压力等问题,常让用人单位陷入法律风险与劳资矛盾的双重困境,不仅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还会影响用工秩序与企业声誉。因此,工伤事故的应对绝非“事后补救”那么简单,需要用人单位建立全流程、规范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今天,我们就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应对”三个维度,详细拆解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的核心注意事项与实操措施。

(一)事前预防:筑牢风险防控基础

规范用工关系与合同管理:直接用工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劳动保护义务等;劳务派遣需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派遣公司,在协议中明确工伤赔偿责任划分、社保缴纳义务等核心条款,避免劳动关系主体模糊。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为全部劳动者(含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及其他法定社保。

强化安全培训与防护:针对不同岗位开展专项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二)事中处置:规范事故处理流程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工伤事故报备流程,要求劳动者受伤后立即向直接主管及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核实事故经过、伤情,协助劳动者前往正规医院就医,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损害扩大,同时告知劳动者留存诊断证明、缴费票据等关键证据。

按时申请工伤认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社保部门沟通申请延长时限,避免因逾期未申请导致自身承担更多责任。

留存完整证据材料:同步收集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与劳动者的沟通记录、就医凭证等,建立工伤事故档案,为后续责任认定、赔偿核算提供依据。

(三)事后应对:妥善化解纠纷争议

依法划分责任与核算赔偿:若劳动者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收集相关证据主张减轻责任。

主动沟通与协商:工伤发生后及时与劳动者沟通诉求,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商赔偿方案,必要时引入工会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避免矛盾激化引发诉讼。

案例来源:中工网、河北工人报(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