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能证实网签劳动合同形成合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责任? |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李某入职新疆A公司,担任工程检测员一职,日常负责工程质量检测相关工作,工作期间A公司通过业务系统生成过李某的电子签名用于检测报告等业务流程。双方自建立用工关系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虽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未就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与李某达成明确合意。 2024年6月,李某因劳动关系相关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仲裁申请,核心诉求包括三项:一、确认其与新疆A公司自2023年8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万元;三、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李某的仲裁请求获得支持。 新疆A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以已通过网签形式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主张的“通过网签形式与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A公司认为:李某自2023年8月入职后,双方形成稳定用工关系。李某在日常工作中频繁使用电子签名处理检测报告等业务,其对个人电子签名的存在及使用场景完全知情且无异议。签订劳动合同时,因李某不在岗,经其口头同意后,A公司沿用其已确认的业务电子签名完成网签,符合双方已形成的电子操作惯例,并非A公司单方擅自使用。另外,这份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核心条款,均与李某实际履职情况一致,未存在免除A公司法定义务、排除李某合法权利的内容,合同实质要件合法有效。 李某认为:自己在A公司业务系统中的电子签名仅授权用于工程检测报告的确认,并未同意扩大至劳动合同签订这一核心民事行为,A公司擅自复用该签名缺乏合法授权基础。而A公司从未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自己需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亦未向自己展示合同文本、征求其对合同条款的意见,其对网签事宜完全不知情,不符合“协商一致”的合同订立原则。直至仲裁阶段,自己才首次见到这份劳动合同,A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导致其无法知晓合同具体内容,该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综上,A公司应该向自己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所述《劳动合同书》中李某签字为电子签名影印件,应当对李某同意或授权将之前业务中产生的签名电子版用于网签劳动合同书进行举证,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经授权使用,因劳动合同的形成未经李某确认且亦未将合同文本交付李某,故不能证实双方就网签劳动合同形成合意。因此,对A公司提出双方已网签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A公司与李某在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073.57元。A公司不服,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蓝海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签字盖章是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最关键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纸质版劳动合同或电子版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该注意哪些细节呢? (一)通用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签订时限: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逾期未签产生二倍工资赔偿风险;若劳动者拒绝签订,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留存通知凭证。 确保合同条款合规完整: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若有)等核心条款,不得约定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无效条款。 建立“合意确认”机制:签订合同前,向劳动者全面告知合同内容,允许其查阅、提出异议,确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单方拟定合同后直接要求签字,留存劳动者确认知晓合同条款的书面或电子证据。 规范签字盖章流程:纸质合同需由劳动者本人亲笔签名、用人单位加盖公章,注明签订日期;电子合同需确保签名主体与劳动者身份一致,避免代签、冒用签名。 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签订后及时将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签收确认;严禁用人单位单方持有合同而不交付劳动者。 (二)纸质版劳动合同特别注意事项 避免代签风险:要求劳动者本人到场签字,核对身份证原件与签名一致性;确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必须要求受托人提供劳动者亲笔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签权限及责任,留存委托书原件。 合同文本管理规范:采用一式两份形式,双方各执一份,确保内容完全一致;合同修改处需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单方涂改。 (三)电子版劳动合同特别注意事项 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使用具备法律效力的可靠电子签名,优先选择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确保电子签名唯一性、防篡改、可追溯;禁止使用扫描件、影印件等非可靠电子签名形式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明确电子签名授权范围:单独获取劳动者同意使用电子签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授权,明确授权的是“劳动合同签订”而非其他业务,避免复用业务电子签名引发争议。 保障合同存储与验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需满足“完整、准确、不被篡改”要求,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留存操作日志;向劳动者提供合同查询、下载、验证的永久通道,确保其可随时核实合同内容。 告知义务充分履行:签订前以显著方式告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流程、法律效力、存储方式、查询路径等信息,确保劳动者完全理解并同意。 (四)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定期核查合同签订情况:建立职工名册与劳动合同签订台账,对新入职员工、合同到期员工进行动态跟踪,及时办理签订、续订手续,避免遗漏。 规范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除劳动合同外,妥善保管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作为劳动关系的补充证明,应对劳动者否认合同效力的争议。 案例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内容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