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者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起,徐某一直在一家电子公司负责售后服务。公司产品销售到哪里,徐某所在部门的售后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因此,到外地出差,对徐某是家常便饭。2015年7月,徐某在报销出差费用时想起自己常年在外地奔波,双休日经常在外地出差,公司不仅没有支付过加班费,也没有安排过补休。徐某遂去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询问,公司的解释是,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对于公司的解释,徐某很不满意,于是找到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咨询求援。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劳动者双休日出差能否算加班? 徐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 公司认为,双休日出差,不算加班,即使算加班,出差时每天也有80元津贴,津贴里就包括了加班费,不再另外支付加班费和安排补休。 本案中,徐某提供了大量双休日出差,并一直处于工作状态的证据。镇江市总公会指出,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双休日出差并提供了本职劳动,应算加班。出差补助不能取代加班工资。在镇江市总工会的协调帮助下,公司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对徐某及部门同事2015年以前双休日的出差时间,按实际天数兑现加班工资;对2015年以来的双休日出差时间,先安排补休;半年内无法安排补休的,年底一并兑现加班工资。 【律师说法】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都应当算为加班。 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双休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第一种情况,若该双休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该项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第二种情况,若该公休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只不过是在出差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所以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如果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而是处于休息状态,该双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双休日的,也应计入加班时间。 至于出差补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资的。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的性质则是工资报酬。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作者:倪晓敏律师,文章内容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