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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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方便我市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时申报缴费,及时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现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6年度(2016年7月—2017年6月,下同)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二、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额的确定 

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维持去年不变,具体为: 

沿用2016年6月的缴费额。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调整,须在本年度首次缴费前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缴费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社会保险费一经扣缴,本年度内缴费额不再进行调整。 

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注意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区或街道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同时申报当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额。 

(二)持《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可凭证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延长缴费的,应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南京社保”微信公众号于每月24日前实时缴费,或于每月25日前将足额保费存入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或建行龙卡储蓄卡)中由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由银行代扣社保费的参保人员应在缴费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须重新参保。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查询 

(一)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 

(二)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njhrss.gov.cn,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保通”短信服务,每月发送一次社保缴费信息和欠费提醒,每年发送一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信息,并不定期发布社保相关政策,帮助参保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将开通此项服务,如未开通,可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通。 

来源: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