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解聘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吗?

【经典案例】


吕某是上海某家具厂的工人,在该厂工作已满五年,一直在一线负责木板切割打磨,非常辛苦。近几个月,吕某总是不自觉地咳嗽,吃药也不见好,而且咳嗽越来越频繁。于是吕某去医院就医才发现自己患上了哮喘,医生让吕某马上住院治疗。医生怀疑吕某患病可能是来自父母的遗传,只能控制,不好根治,并建议他换工作。吕某跟厂里说明情况后,在医院治疗后回家休息。医疗期满后,吕某虽然情况好些,但是要长期吃药,并且不能在车间工作。厂里依据他的情况将他安排到后勤做管理工作,并依据公司的薪酬制度给予吕某后勤管理岗位的工资。但是吕某嫌工资太低,拒绝了厂里的安排。厂里的领导因此决定解聘吕某,并向吕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代通知金。吕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家具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可以解聘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吗?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其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辞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不支持吕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一个人在患病或负伤以后,就算伤患处得到了康复,可能人从体能、技能上来说已经不如从前,有的人可能不太适合从事原工作,尤其是一些技术工、体力工,更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劳动者出现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对其劳动岗位进行变更,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才能。吕某在家具厂的车间工作,他在患病后体能下降,不能从事一线工作,厂里安排其到后勤从事管理工作,是出于人性关怀,照顾到吕某的现实状况。但是吕某因为后勤工作的收入低而拒绝了厂里的安排。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中的“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并不需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但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需要考虑到安排岗位的合理性,结合劳动者的身体情况,本案中的吕某已经被确认患有哮喘,不适合一线的体力工作,公司因此将他调到了后勤管理岗是合法的,同时根据公司的薪酬制度给予吕某与岗位相对应的工资也具有合理性。因此,本案中家具厂在吕某拒绝到后勤工作后,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将其解聘。

*案例来源: 《劳动合同法案例读本》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