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明确啦!上海3月1日起施行新政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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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假天数没减少,有的新人还增加

《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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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育假改为生育假

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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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陪产假增至10天

原先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即男方的陪产假为3天。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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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各类假期后,让我们再来关注一下本次《生育条例》另一修改之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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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来源:上海发布、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