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背景调查取消录用,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经典案例】 


2015年6月,吴某经猎头公司推荐至上海某贸易公司进行面试,经初试、复试、终试,贸易公司于2015年7月4日向吴某发出录用通知,内容为:“……邀请您担任xx零售店经理。该职务年薪人民币195000元,其中包括年终奖金。自入职之日起,试用期为6个月。该聘书须取决于以下条件:……根据《xx公司政策》,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令公司满意的背景调查。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xx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直至完成所有的入职手续后,您与我司的雇佣关系才正式确立。”


2015年7月6日,吴某在录用通知上签名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贸易公司。2015年7月9日,吴某收到入职通知书,内容为:“……报到当天,请准备好并携带如下材料: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复印件1份。”2015年7月15日吴某与原单位办理离职手续。2015年7月19日,贸易公司电话通知吴某撤销录用通知,称从第三方公司获得的背景调查结果显示,其曾任职的XX公司对其工作期间的评价不佳。吴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卢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贸易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5707.57元。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背景调查取消录用,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贸易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已明确规定,如果背景调查不满意可以取消录用,据此主张不成立缔约过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贸易公司不仅向吴某发出了录用通知,并且还于事后向吴某发出“入职通知书”,吴某基于对公司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贸易公司却仅凭其第三方供应商的报告(亦无证据表明该报告中相关人员对原告在X公司工作的评价属实)于2015年7月19日电话通知吴某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使吴某的利益受损。最终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赔偿吴某经济损失35000元。


【律师说法】


在我国劳动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我们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考虑和判断。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存在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贸易公司仅凭员工前雇主的主观评价而撤销吴某的聘书,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背景调查报告中的评价属实,因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违法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无不当。


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


1、谨慎对待第三方提供的背景调查报告


目前企业对重要岗位的招录一般会启动背景调查,或自行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调查。为了控制背景调查所导致的法律风险,首先仍建议用人单位先作背景调查再发送录用通知,确因客观需要预先发送录用通知的,需审核背景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前雇主的主观评价不能证明员工存在履历瑕疵,如果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伪造工作简历、虚构学历或职业资格等情况,用人单位取消录用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2、录用通知建议增加生效条款


为了增加企业自主权,录用通知可考虑增加生效要件,如员工应当签回录用通知、员工应通过背景调查、员工此前提交的简历等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无误。如果员工未能及时“承诺”、未能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则用人单位有权取消录用,并且不承担任何损失。


案例来源:公众微信号(劳动法行天下)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