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门卫等岗位的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经典案例】


2011年5月,李某入职上海某物业管理公司任门卫,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公司要求李某24小时在岗,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9:00-17:00,李某每天早上8:00开门,下午20:00关门,公司给李某提供了床等休息用品,李某一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公司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依法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李某认为其24小时均在公司,公司应当按每天加班16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后李某以此为由于2016年7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201250元及经济补偿金26000元。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门卫,其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仲裁委认为双方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门卫,其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其24小时在公司。李某虽在公司待岗,但在8:00-20:00以外公司大门关闭,除非有特殊情况,公司允许其休息,确保了李某休息权利,该待岗时间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本案公司已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依法支付了李某加班工资,应属合法合理,故不予支持李某另行提起的加班工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对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但对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最关键问题在于李某在公司待岗时间的性质认定。在公司关门后,李某在公司待岗,不能随意外出,其本身可定性为工作时间,但公司允许门卫休息,并提供了床铺等休息设施,确保了李某的休息权利。该待岗时间可合理扣除睡眠休息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故不能仅以在公司待岗的时间长短来认定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当然,确因工作需要或公司其他情形使李某待岗期间无时间或无条件睡眠休息的,则也应全部认定为工作时间。


另一方面,李某虽然24小时吃住在单位,但晚上等公司闭门时间段内可以自由休息。对于这个岗位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事先具体预期和理解,符合签订合同“客观可预期”原则。而且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李某每天4小时加班工资。因此,仲裁委没有支持李某的主张并无不当。


通过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实践中雇佣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应及时就该岗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2、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3、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明确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4、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值班的人数。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结合岗位特点和职责与劳动者沟通协调适用适宜的工时制度,就工作时间、休息权的保障及延时情形的费用支付等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公平合理。


案例来源:微信公众号(劳动法观察与研究)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