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吸毒史,用人单位因此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经典案例】


潘某于2008年9月进入上海一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客运驾驶员。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2013年5月,有其他驾驶员向汽车租赁公司举报潘某有吸毒史和戒毒经历,公司经查询后情况属实。为了对乘客负责,汽车租赁公司强制收回潘某的车辆,并以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6月12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潘某开具退工单。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委没有支持潘某的请求,后潘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有吸毒史,用人单位因此解雇员工是否合法?


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潘某在应聘时故意隐瞒其有吸毒史且被强制戒毒的经历,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了潘某,公司提供的《驾驶员招聘标准》中有“无吸毒史”的规定,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潘某辩称,本人在进入汽车租赁公司工作时就告诉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自己过去的吸毒史等情况,不存在隐瞒的情形,且本人对《驾驶员招聘标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法院查明,潘某在1998年8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0年6月4日潘某因吸毒被强制戒毒1年6个月。


法院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在录用潘某时没有明确告知潘某有吸毒史是不能担任驾驶员岗位工作的,且潘某在工作期间也未出现因吸毒史而影响车辆驾驶,汽车租赁公司以潘某过去曾吸食毒品并被强制戒毒为由,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构成违法解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对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驾驶员时所公示的录用标准,提供的《驾驶员招聘标准》中虽有“无吸毒历史”的规定,但潘某对该标准真实性不予认可,汽车租赁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招聘标准告知潘某,现潘某虽存在吸毒戒毒的经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违反汽车租赁公司招用驾驶员的禁止性条件,潘某亦无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现汽车租赁公司以潘某有吸毒戒毒经历为由要求潘某归还车辆,亦据此开具退工单与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支持潘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文章来源: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