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找人代打卡一次,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雇员工?

【经典案例】


王某于2007年8月23日进入上海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10月14日,王某将其工牌交给戴某。由戴某用王某的工牌刷卡上下班。科技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将与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入职时,签署了员工行为规范条例认可书,且科技公司在入职培训时,在“员工行为案例分析”中举例说明代打卡和让人代打卡都将被解除劳动合同。


事件发生后,科技公司调查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在经过相关部门讨论及工会同意后,认为王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于2014年10月22日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科技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找人代打卡一次,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雇员工?


王某认为,其因身体不适,考虑请假手续较为麻烦,于是与戴某协商,由戴某顶替其上班,其将工牌交给了戴某后离开公司,两人的行为属于顶替上班。且王某认为,该种行为没有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应当认为严重违纪行为。


科技公司辩称:本公司主要生产的是计算机系统部件,硬盘、驱动器等产品,从事流水线工作的员工占大部分,为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实名制打卡是重要的管理制度,为强调该规范的重要性,本公司以多种方式宣传、警示。如果放任“代打卡”行为,其危害性远超过“旷工”带来的损害,所以科技公司对于“代打卡”的处罚也高于“旷工”。


该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是根据科技公司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具有合理性。


仲裁委认为,衡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应结合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式、生产方式、劳动者岗位职责等具体的情况综合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就为何将“员工代人打卡或让人代打卡”列为“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做了合理的解释,本委员会予以确认。因此,科技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的仲裁请求,本委员会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者代打卡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法律并未做出规定,因此,需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决。《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本案中,王某认为其是因为当天身体不适才让戴某顶替上班并非代打卡,但其如果身体不适完全可以向公司请假,即使其让戴某顶替其岗位上班,亦应当由戴某持自己的工牌进行上下班打卡,而非是用王某的工牌进行打卡,王某的解释无法规避戴某实际持有王某的工牌并进行打卡上下班的行为,此种行为完全符合科技公司规章中规定的让他人代打卡情形。而科技公司已经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员工告知了代打卡或让人代打卡的严重后果,王某作为公司员工对此应当知晓,且科技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对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列举案例进行了解释说明,不存在无法理解或错误理解的情形,故王某让戴某代其打卡上下班的行为违反了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王某认为代打卡行为没有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不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但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公司具有管理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代打卡上班表面上看没有对公司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但该行为损害了科技公司的管理职能,公司将代打卡或让人代打卡行为列为严重违纪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本案例,需提醒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是否已向劳动者公示往往会成为此类案件胜败的关键所在。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书面证据,保留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证据。


文章来源:公众微信号(劳动法库)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