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脱密期”?

【经典案例】


陶某于2013年入职上海一家银行工作,担任信贷员。2014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脱密协议书》,其中写明“乙方的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脱密期自乙方书面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计算。如甲方认定乙方符合结束脱密期的条件,可提前结束脱密期,乙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乙方提出离职之日前6个月内(含)从事本协议第二条所述的岗位的(包括任职干部、市场类岗位、信息技术类岗位),应按脱密期约定期限提前通知甲方,并服从甲方的岗位调整,因乙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短于脱密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至脱密期满”等。2015年9月23日,陶某向银行提出辞职,但该银行一直未为陶某办理退工手续,陶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办理退工手续。2015年11月2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银行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陶某办妥退工手续。银行不服裁决,因此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是脱密期?陶某和银行签订的《脱密协议书》是否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符?


银行认为,陶某与其签订了《脱密协议书》,脱密期为6个月,2015年9月23日陶某向其提出辞职,故其脱密期将于2016年3月22日届满,在这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原告无需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


陶某认为,首先其岗位级别不应属于保密岗位,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于2015年9月23日提前一个月向陶某提出离职申请,双方于2015年10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陶某与银行签订的脱密协议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认为,经过双方协商签署的《脱密协议书》有效,陶某在银行从事的是营销岗位,属于涉密中的市场类岗位。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该时原告不需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银行的诉讼请求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本案作出判决时,已满双方约定的6个月脱密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银行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次日起及时为陶某办妥退工手续。


【律师说法】


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动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的实质为提前通知期。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脱密期。陶某与银行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签订脱密期不超过6个月的《脱密协议书》,系双方经过协商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陶某和银行理应遵守、按约履行。陶某在银行处工作期间,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属于涉密岗位中的市场类岗位。因此陶某在2015年9月23日向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求后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在银行要求陶某履行《脱密协议书》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该时银行不需为陶某办理退工手续。银行的诉讼请求本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由于本案作出判决时,已满双方约定的6个月脱密期,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银行应自劳动合同解除次日起及时为陶某办妥退工手续。


文章来源:  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12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