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隐瞒工作经历及解除理由,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经典案例】


王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A公司。2016年3月15日A公司以王某应聘时填写的《应聘申请表》故意隐瞒个人资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480元。仲裁委未支持,王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王某于2014年6月23日在B公司工作,同年8月20日该公司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诉讼,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王某确实存在未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B公司解除合法。王某在《应聘申请表》中向A公司隐瞒了上述工作经历。该表格备注部分注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均属事实,若有不实或故意隐瞒,愿接受公司除名处理。A公司《雇员手册》中规定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给予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员工隐瞒工作经历及解除理由,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王某声称,其本人仅在B公司工作了两个月,期间B公司并没有为王某办理用工手续,造成其工作经历没有办法证实。王某在B公司的工作经历与A公司无关,A公司仅以王某未填写在B公司的工作经历并隐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辩称,《应聘申请表》备注部分注明: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明均属事实,若有不实或故意隐瞒,愿接受公司除名处理。公司因发现王某有隐瞒工作经历的事实而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行为。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应聘申请表》备注中明确写明“若有不实或故意隐瞒,愿接受公司除名处理”,现王某隐瞒B公司的工作经历,及被该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A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王某是“故意隐瞒”,王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A公司据此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律师说法】


《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由此可知,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系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应当遵守和履行。就本案而言,在2015年6月26日填写《应聘申请表》时,在工作经历一栏填写了其自1997年以来的工作履历,却未填写2015年4月3日生效判决所涉及的其在B公司的工作经历。由于该段工作经历关系到王某的工作能力、劳动纪律等重要情况,故王某未说明其在B公司的工作经历,违反了劳动者如实告知的义务,鉴于《应聘申请表》备注中明确规定“若有不实或故意隐瞒,愿接受公司除名处理”,故王某未如实告知行为违反了A公司的规定,A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与法无悖,法院对该解除行为予以肯定,并无不当。


*文章来源:判决书 (2016)沪02民终9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