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转移工作,原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典案例】


金牛公司与天平公司是陈某创办的两家企业。田某一直在金牛公司工作。2015年12月,田某在工作中受工伤,经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2月,田某恢复后重新回到单位工作,却被通知需调往同一老板开设的天平公司。田某接受了调职要求,金牛公司随后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记载解除终止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解除终止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并为其办理的退职手续并转移了社保。


由于工伤后难以负担繁重的工作,田某于2016年11月主动从天平公司辞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金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劳动部门仲裁要求金牛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赔偿金42500元。由于不服该仲裁,金牛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某是否符合主张赔偿金或经济补偿的情形?


金牛公司认为:金牛公司和天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陈某,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金牛公司于2016年2月底调派田某至天平公司工作,田某虽然在金牛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但金牛公司没有与田某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牛公司也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田某辩称:金牛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上记载双方于2016年2月29日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原因填写劳动合同期满。但田某认为当时劳动合同并没有期满,是金牛公司要把他调到天平公司。金牛公司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金牛公司与天平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用人单位,金牛公司调遣田某至天平公司,并同时办理退工和转移社保手续,天平公司接纳并安排田某工作,客观上田某与金牛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与天平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双方对工作调遣达成一致,田某明知金牛公司与天平公司是两个不同用人单位,故与金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天平公司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不违背田某的意愿,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金牛公司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法,本院不支持田某的赔偿金请求,但金牛公司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既已认定当事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金牛公司就应依法支付田某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说法】


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有效地利用人力资源,会将特定的劳动者在各个关联企业内流转任命工作,这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职务的调动通常也符合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应将下面两种情形予以区分:


一是企业在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将劳动者调动至关联企业工作;


二是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关联企业内工作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由关联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前一种情形中,因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原企业仍然对劳动者负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后一种情形中,因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企业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而由关联企业作为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履行,因此原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安排到与之关联的新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转移社保手续等行为事实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调动安排,与新用人单位互相履行义务,可以认为原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与新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不违背本人意愿,视为原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来源:判决书 (2016)苏0282民初11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