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
【经典案例】 2014年3月8日,甲公司员工涂某工作时从高空摔落致韧带撕裂,认定为工伤。医院建议保守治疗,涂某遂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至2015年6月9日,此后因继续治疗的需要,涂某再次申请延长却未获批准。2015年7月,经诊断伤处积水,当月手术后,医院建议休息3-6个月。涂某遂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6月10日至11月30期间的病假工资,遭公司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涂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是不再享受病假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涂某不再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但因为客观上有继续治疗的需要,公司应当支付继续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仲裁委员会据此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涂某的仲裁申请。甲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停工留薪期满继续治疗工伤,员工能否享受医疗期待遇? 公司认为,涂某的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7条的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在涂某延长停工留薪期未被批准的情况下,甲公司除给予伤残待遇外,不需提供其他工伤待遇。而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因此,医疗期是劳动者非因工负伤而享受的待遇,现涂某提供的疾病证明单显示诊断部分均为工伤受伤部位,病假的原因还是工伤的原因,不符合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条件。 经过审理,上海一中法院认为,法规既未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期待遇,也没有明文确定不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工伤客观上需要治疗的期间,当然也应享有不低于医疗期待遇的待遇。医疗期待遇包括的病假工资,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也应当享受。因此驳回了公司的申请。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文中,虽然未明确工伤医疗待遇是否包括医疗期待遇,但非因工伤者即可享有医疗期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拒绝职工因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间的申请来拒绝支付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本案中,涂某因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客观上仍需治疗的情况下也应享有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文章来源:裁定书 (2016)沪01民特1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