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劳动合同后,员工能否获得二倍工资?

【经典案例】


2015年5月1日,戈某进入江苏某汽车公司工作,入职后公司未立即与戈某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2016年3月31日,戈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2016年4月15日正式离职。公司为了补缴戈某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与其倒签了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的劳动合同。


戈某认为公司是以补缴社保的名义欺骗其倒签了劳动合同,逃避向其支付因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共11个月二倍工资的义务,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4990元,公司拒绝支付。戈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驳回诉讼请求,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与员工倒签劳动合同后,员工能否获得因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戈某认为,公司以补缴社保为名欺骗其倒签合同,事后向他人咨询才得知原本可以取得二倍工资的经济补偿。


汽车公司辩称,公司已于2016年6月26日与戈某补签了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虽然是倒签的,但仍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戈某所称的骗其签订的情形,而且法律并未禁止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双方于2016年6月26日补签劳动合同并无争议。原告认可系其主动向被告提出补缴社保,但主张被告以补缴社保的名义欺骗其补签了合同,被告实际目的系规避自身的诉讼风险,被告对此否认。根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确须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原告在职期间双方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嗣后已于2016年6月26日进行补签,可认为双方已对劳动关系进行书面确认,被告亦依约为原告办理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原告作为劳动者,其利益并未受损,根据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原告倒签劳动合同系受被告欺诈、胁迫,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倒签指的是将签订日期写为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并非签合同当天;补签劳动合同则是将签订日期载为合同订立当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是督促劳动合同的签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让劳动者获取二倍工资。本案中公司与戈某补签劳动合同旨在补缴社保,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劳动合同,且在戈某了解情况后也自愿配合公司倒签合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况,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戈某无法获得因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发生地点为江苏省,故以补缴社保为由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当然适用于其他地区。蓝海提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


案例来源:判决书(2016)苏0507民初4248号  文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