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将员工调岗,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而缺勤被单位开除,是否合理?

【经典案例】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张某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


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张某该请求未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无故将员工调岗,员工不服,便以不出勤应对上级命令,单位开除该员工,是否合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3月24日,公司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不接受公司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办公地址上班。但是张某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虽有上述规定,但也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有时也会因生产结构、经营范围进行调整或外部市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单位合理范围内的调岗,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这也算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实际体现。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故如劳动者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到原岗位出勤的,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确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着实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故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