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延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事后主张竞业限制协议已解除,能否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马某入职A培训公司,担任培训机构“校长”一职,主要负责招生销售等重点业务工作。

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双方补充协议》。其中,《双方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马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未经A培训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A培训公司周边直径五公里范围内,为经营同类行业、从事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得自行开业经营同类业务,亦不得为竞争企业工作或提供指导、咨询等。若马某违反该协议,需支付违约金。

后来,马某与A培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协商,A培训公司分期向马某支付了7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之后的几个月中断了支付。

马某遂书面要求解除与A培训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但仅在次日,A培训公司就已回复愿继续支付补偿金并要求马某继续履行,马某未提异议,仅要求明确补偿费用和条件。随后,A培训公司继续支付补偿金。

在马某的竞业限制期间,A培训公司发现,马某多次出现在距离A培训公司仅150米的B公司,且穿着带有B公司Logo的衣服,为客户介绍课程、报价、签单等。B公司与A培训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高度重合。

A培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A培训公司认为:A培训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双方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已按约定分期支付7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虽存在短暂中断支付的情况,但A培训公司及时回复愿意继续支付补偿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马某未提出异议。因此,双方已就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达成共识,协议并未解除。而马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多次出现在竞争企业B公司,从事课程介绍、报价、签单等与A培训公司业务极为相近的活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补充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严重损害A培训公司合法权益,应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马某认为:A培训公司在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存在中断支付的情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未及时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已导致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自己无需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自己出现在B公司仅为陪同自己的孩子上课,并未为B公司提供任何与A培训公司同类的业务服务,也未违反竞业限制相关约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亦无需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解除。马某书面要求解除与A培训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的次日,A培训公司已回复愿支付补偿金并要求其继续履行,马某未提异议,仅要求明确补偿费用和条件,表明双方就继续履行协议达成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A培训公司虽然延迟支付,但仍支付了补偿金,且马某未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协议,所以不能认定协议解除,双方仍受协议约束。

关于马某是否违约。从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A培训公司与B公司经营地点相近、业务范围重叠,存在竞争关系。A培训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马某在B公司从事与A培训公司业务极为相近的活动,其行为与普通家长陪孩子上课明显不同,因此,马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马某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返还给A培训公司。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蓝海提示】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及实践中的竞业限制风险点,从用人单位视角出发,为了合理合法保护自身权益、规避法律纠纷,用人单位需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精准锁定签约主体,筑牢合法基础

人员范围精准划定:仅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杜绝全员覆盖或扩大范围的无效约定。

协议效力前置审查:确保协议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 及经济补偿、违约金核心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二、规范补偿金支付,规避解除风险

建立专属支付机制:设立竞业限制补偿金独立支付账户,每月固定日期足额支付,留存清晰的银行转账记录与支付凭证,做到有据可查。

瑕疵支付快速补救:若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应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协商一致,留存协商记录;一旦出现中断支付,需在劳动者提出异议或法定解除期限(3 个月)内,立即恢复支付并书面催告继续履行,降低协议解除风险。

三、强化履约监管,构建证据闭环

定期履约核查: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业务线索摸排等合法方式,定期核查受限劳动者的就业动态,重点关注与本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同类业务经营主体。

违约证据固定:发现疑似违约行为时,及时通过拍照、录像、证人证言、业务凭证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合法有效,为后续维权提供坚实支撑。

四、规范争议处理,把控维权时效

争议优先协商解决:针对补偿金支付、履约瑕疵等问题,第一时间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出具书面沟通函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高效化解矛盾。

严守法定维权时效:发现劳动者违约后,应在1年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主张违约金时,可同步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五、把控协议生命周期,合规终止限制

严格履行期限管理: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需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协议,避免超期履行增加不必要的补偿成本。

依法行使解除权:若需单方解除协议,应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额外支付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无需继续限制时,应在劳动合同终止 / 解除时明确告知并书面确认,避免后续产生隐性纠纷。

案例来源: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法治日报、中工网(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