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
一起来划重点——
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该《办法》。
鉴定程序
从鉴定程序来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值得关注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加强便民服务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通过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网络接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
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及时组织鉴定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强化风险防控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内容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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