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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雇用的个人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5-12-09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2802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曹某由老乡介绍至肖某处工作,工作地点为A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150元,由肖某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2013年6月22日,曹某在安装灯具时不慎跌落受伤。之后曹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6月22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终裁决结果是,对于曹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分包方雇用的个人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认为,其于2012年1月与陈某签订了分包协议,约定将A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的水电安装分项由陈某分包,分包内容包含承包价的计算以及结算等事宜。曹某工作于陈某承包的水电安装分项,与自己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曹某认为,陈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分包关系与本案无关,不影响自己与A公司劳动关系的成立,且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劳动者受伤之后的工伤责任应由发包方(A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由分包人雇用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引起的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纠纷。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部2005年第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对劳动关系的确立进行了规定,即(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本案中,曹某是由肖某招用,而肖某是由陈某个人雇用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雇用工人、工地管理及劳动报酬发放,同时曹某也是直接由肖某安排工作并发放报酬,即曹某并非由A公司招用,与A公司之间并无隶属关系,A公司并不向其发放报酬,也不对其工作进行安排、管理。因而,A公司与曹某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法办(2011)442号《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议会纪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使承包人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发包的,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曹某系实际施工人(陈某)招用的劳动者,即使存在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情况,发包方(A公司)与曹某之间也并不会存在劳动关系。因而,曹某受伤后的工伤责任不应由发包方(A)公司承担。

所以,曹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仲裁裁决对曹某要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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