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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22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833

标签:人力资源 医疗保险

各盟市医保局(中心),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保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6年6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

第三条  申请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的医疗机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符合受理条件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申请表中列明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时间为每年第一、三季度。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医疗机构,经卫计部门年检合格,未受到卫计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地理位置合理、交通便利;

3、营业面积在120平米以上(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营业面积);

4、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5、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6、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8、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9、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社会诚信度较高;

10、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信息化系统建设要求,能满足参保人员就医需求;

11、申报医疗保险住院资质的医疗机构,须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住院管理的经验,并提供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未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2、地理位置合理、交通便利;

3、营业面积在80平米以上(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营业面积);

4、有稳定的执业场所,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5、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

6、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

8、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9、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较好,社会诚信度较高;

10、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要求,满足参保人员购药需求。

第五条  申请核实

(一)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医药机构,一经核实,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合格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审查,详细记录审查情况,实地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六条  综合评估

(一)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组)成员可由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专家、法律和财务专家、行业协会和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

(二)成立专家委员会

评估时,医保经办机构在专家库中按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评估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

(三)专家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医药机构资质及布局、场地设施、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服务特色、服务承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其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及政府扶持设置的医药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优先纳入。

 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多方评估,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准入、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

拟准入的医药机构数量不少于符合申报条件医药机构的30%(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相应比例)。

第七条  结果公示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情况将拟准入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八条  政策培训

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医保管理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为医药机构负责人和医保专管员等,每个医药机构参加培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政策培训结束后,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与准入的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颁发定点医药机构标牌。

第十条  终止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被有关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故撤销、关闭的,医保经办机构随即与之终止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退出机制

医保经办机构要细化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具体内容,完善考核办法,创新监管方式,定期不定期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不合格,医保经办机构将不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一年内不得申报定点医药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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