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当前位置 > 首页 > 媒体中心 > 政策信息 
广东再次强调快递员须参加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22-02-14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113

近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广东省印发了进一步推动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在2021年4月1日起的两年试用期内暂按本通知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事项,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应当为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等从业人员,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在该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得转办单项工伤保险。


通知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由有关参保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缴费所需资金由各参保单位负责,快递从业人员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的单项工伤保险缴费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计缴。


基层快递网点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可以用快递网点方式作为参保单位办理。


基层快递网点不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其上级具有社保参保单位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基层快递网点通过第三方劳务外包等方式用工的,也可以用劳务外包企业方式作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但应限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人员范围条件且签署协议约定从业岗位、报酬支付、参保方式、劳动安全保护等内容。


已按规定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的快递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内容来源:中工网


1543473341119959.png

咨询电话
400-699-7800

咨询邮箱
news@blueseahr.cn

客服质量反馈邮箱
bs-qc@blueseah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