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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
发布日期:2024-02-19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134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我省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据介绍,预计广东省调整后的平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仍位居全国前列。


根据《通知》,伤残津贴按照定额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整。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其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分别每月加发124元、116元、108元、100元。经定额加发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托底线”4611元/月的,按照4611元的标准发放;2023年内首次享受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人员也执行“托底线”标准,核定的伤残津贴低于4611元/月的,自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按4611元标准发放。


《通知》明确,生活护理费区分为两类人员予以分别调整,即:普遍调整办法和特定人员调整办法,适用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且2023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人员。


普遍调整办法区分两类地区分别调整:一类地区是202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广州、深圳及省本级(执行广州市参数),其2023年度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至2022年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50%、40%、30%比例发放,其中,广州、深圳的计发基数分别按12694元、13730元计算。另一类地区是2022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其他19个地市,统一按照202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即计发基数按10577元计算)调整发放。


特定人员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低于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作为特定人员暂不按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改为在其原享受标准基础上一级至四级生活护理费分别加发130元/月、120元/月、110元/月、100元/月,确保每名生活护理费享受人员标准均有提高。


内容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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